(2017)吉0402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艳与李宝权、张晓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李宝权,张晓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798号原告李艳,住所地东辽县。被告李宝权,住所地辽源市。被告张晓翠,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李宝权、被告张晓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艳负担。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孙景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