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连北鋆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北鋆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7刑初218号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北鋆,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址福建省沙县,现住福建省沙县。因吸毒,于2016年7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7年1月30日被沙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7年7月22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北鋆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连北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连北鋆在沙县西郊汇华小区酒后无故将被害人廖某1的车牌为陕A×××××宝马轿车天窗玻璃踩裂,并殴打被害人廖某1,之后又踢了前来配合民警处置警情的协警肚子一脚;在110出警民警到现场之后欲将其传唤到派出所调查时,被告人连北鋆又将小区保安亭的玻璃砸坏;2017年4月5日,沙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沙价认[2017]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陕A×××××宝马轿车天窗玻璃等23项维修项目维修价格为人民币49970元。案发当日,沙县公安局干警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连北鋆抓获。2017年1月30日,被告人连北鋆被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连北鋆自动到沙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连北鋆已赔偿被害人廖某1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廖某1谅解。另查明,被告人连北鋆因吸毒,于2016年7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上述事实,被告人连北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三明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估价单、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三明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沙县公安局沙公(凤岗)行罚决字【2017】0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林某1、邓某、林某2、钟某、邱某、罗某1、罗某2证言;被害人廖某1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连北鋆辩论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廖某1、证人邓某、林某2、钟某辨认被告人连北鋆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及视听资料说明书;被告人连北鋆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沙县公安局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连北鋆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连北鋆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连北鋆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连北鋆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连北鋆与被害人廖某1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连北鋆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缓刑监管条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连北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崔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河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