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尚郑与被告秦超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尚郑,秦超英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2252号原告:吴尚郑,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燎原,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超英,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吴尚郑与被告秦超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尚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尚郑负担。审判员 程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芳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