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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4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990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武进区牛塘龙浩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武进区牛塘龙浩副食品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499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欢欢,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进区牛塘龙浩副食品商店,住所地武进区牛塘镇湖滨北路***号(竹园村)。经营者:焦金龙。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牛塘龙浩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