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5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覃苑莎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覃苑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505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4楼东区。负责人:PHILIPLIN。委托代理人:陈春梅,该司职员。被执行人:覃苑莎,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覃苑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229、32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30000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对本案作结案处理。本院认为,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对本案作结案处理。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5051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陈敏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颜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