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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秦毅与陶志坚、季丽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毅,陶志坚,季丽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555号原告:秦毅,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欢,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烨,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陶志坚,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季丽华,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铭保,常熟市尚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毅诉被告陶志坚、季丽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志坚、季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 斌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人民审判员  李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季星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