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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湖南省渝洲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刘友华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渝洲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刘友华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056号原告:湖南省渝洲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姚芳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春红,女,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系原告公司经理。被告:刘友华,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双牌县。原告湖南省渝洲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友华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渝洲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493元,减半收取计124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