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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特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雪、李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雪,李楚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133号申请人:王雪,女,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宗昕,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敏,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楚,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即墨市。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雪与李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雪与李楚因欠款纠纷,于2017年8月23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李楚借用王雪人民币63500元,由李楚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二、银行利息由双方自己按实际发生的利息计算。(凭银行单据)。三、别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雪、李楚于2017年8月23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