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贺英吉尕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英吉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221刑初33号公诉机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英吉尕,女,1975年3月4日出生。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门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门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门检刑诉字(2017)第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英吉尕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门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维秀、代理检察员毛玉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英吉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中旬被告人贺英吉尕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门源县珠固乡元树村上德欠沟放牛羊期间,从该沟内采摘祁连圆柏枝叶后背到山下存放在本村村民谢某某家的彩钢房内,到2017年3月31日案发,被告人贺英吉尕单独采摘660.5千克,与其丈夫马某某(另案行政处罚)共同采摘247千克,经称重贺英吉尕非法采摘的39包(绿色塑料编织袋装)祁连圆柏枝叶合计907.5千克,经门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907.5千克祁连圆柏枝叶价值为3630元;39包祁连圆柏枝叶已于2017年8月20日由门源县仙米森林公安派出所上交至门源县仙米林场。上述事实,被告人贺英吉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英吉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价值达3630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使国家林地遭受损失,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贺英吉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被扣押并上交至主管部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英吉尕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发荣审 判 员 车桂芳代理审判员 马慧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