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91号永州市冷水滩道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永州市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道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永州市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执91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道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江平。被执行人:永州市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国。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道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永仲决字第55号裁决书即永州市冷水滩道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由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龙建辉审 判 员 蒋跃兵代理审判员 阳少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