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执恢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吴建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吴建安,汤妙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恢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大中路47号。法定代表人钟伟成,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健峰、颜盛斌,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吴建安,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苗族,住广西梧州市。被执行人汤妙玉,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吴建安、汤妙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0592.75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51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分别到梧州市各商业银行,了解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抵押车辆,但尚未能扣押车辆进行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已发出执行悬赏公告,查找查封车辆下落,由于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研材审判员 容立胜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海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