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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春法、楼芬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春法,楼芬仙,楼锦仙,楼青仙,张连芝,何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644号申请执行人楼春法,男,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申请执行人楼芬仙,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申请执行人楼锦仙,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申请执行人楼青仙,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申请执行人张连芝,女,193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何荣芳,男,199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本院在执行楼春法;楼芬仙;楼锦仙;楼青仙;张连芝与何荣芳(2017)浙0782执4644号交通肇事罪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龚英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