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1民初1671号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故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216861376。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总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保西,公司销售经理。被告: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西环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6012735572。法定代表人:窦立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阳建青,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1017799.8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和理由:被告自2015年4月29日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原告的电线电缆,原告按约定交付了全部货物,但被告却迟延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共计1017799.8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河北瞳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所主张的欠款数额有误,并不同意支付欠款利息。本院认为,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承认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实际欠款数额为976133.84元。被告主张合同中未约定欠款利息,故不同意承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能偿还欠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76133.84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61元,减半收取计69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继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