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海明、刘振超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徐海明,刘振超,姚善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2刑初5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青县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青县上伍乡林缺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72084768D,法定代表人:陈文泉。诉讼代理人沈国桥,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人徐海明,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2012年7月3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振超,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县。2013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被告人姚善哲,男,1997年4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2017年3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青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未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海明、刘振超、姚善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青县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丙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青县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沈国桥、被告人徐海明、刘振超、姚善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徐海明纠集刘振超、姚善哲、姚某(另案处理)、陈某(在逃)蒙面手持消防斧和菜刀闯进青县上伍乡李窑村104国道边上的鹏通车队(又名:陈龙车队)办公室内,威胁室内人员不要动,当面将室内的电脑、打印机、桌子、门窗玻璃、饮水机等物品砸坏,被砸坏物品经过鉴定价值17241元。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海明、刘振超、姚善哲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海明、刘振超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青县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人徐海明、刘振超、姚善哲赔偿该公司直接损失17241元、间接损失100万元。被告人徐海明、刘振超、姚善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伤害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徐海明辩解其有立功表现。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徐海明纠集陈超(在逃)、刘振超、姚善哲、姚荣胜(另案处理)等人蒙面手持消防斧和菜刀闯进青县上伍乡李窑村104国道边上的青县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又名:陈龙车队)办公室内,威胁室内人员不要动,当面将室内的电脑、打印机、桌子、门窗玻璃、饮水机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物品价格损失17241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徐海明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20日,其通过电话联系小三(陈某)、小哲(姚善哲)、小腾(姚某)、刘振超(外号小贝)在青县小额贷款门口集合,其在小额贷款门口接上小三、小腾、小哲,在青县福郡小区门口接上刘振超,然后开车顺着盘古方向向南走,在路上其告诉他们吓唬一个人去,路过塔寺庄时,其开车到家里拿了三把消防斧放在后备箱里,并将车停在转弯的超市门口,其给刘振超一百元钱叫他买了两把菜刀,然后从塔寺庄的南边的公路去了河套,在河套里停车让刘振超将车上的福字贴揭下来,然后顺着河套里的砖路来到张二庄北的水泥路,又上了河堤,顺着河堤上了104国道,在快到的时候,其让他们戴上头套,去吓唬吓唬他们,不要伤人,然后开车过了鹏通车队从李窑路口调头又回来,到了鹏通车队门口,其带着头套指着鹏通车队跟他们说就是这一家,进去吓唬吓唬他们,他们下车就进屋了,当时小三拿着菜刀、其他三个人拿着消防斧,其在门外面将车调过头来,车头冲着路口,然后就看到他们出来了,他们上车后,其看到从车队里追出来好些人,有个人用菜刀将其驾驶的黑色无牌轩逸轿车后尾处砸出一个坑,其就加速向南跑了,在周官屯大桥路口向西顺着河堤跑了,在过了高铁桥后的下坡路进了河套,然后按着原路返回来。在快到塔寺庄的时候,其给小牛(大名不知道)打电话让他来接人,在塔寺庄河堤南边的小河堤上碰到了小牛,然后其叫小牛带着小三、小腾、小哲、刘振超回青县,并叫小三将在鹏通车队闹事用的消防斧和菜刀放在小牛开来的奥迪车的后备箱里,然后小牛就开车带着他们回青县了,其顺着小河堤的砖路向西走,在通往门店的公路上将其驾驶的黑色无牌轩逸轿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山东的一个专门收购抵押车的人,然后打的回了青县。2、被告人刘振超的供述证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记得大鹏(徐海明)打电话喊其出去玩,其在南环边上的一个小区西门等他,小区的具体名字不知道。大鹏开车接其时,车上有四个人,除了大鹏以外其他人都不认识。上车以后,大鹏就开车往南走一段距离,其就睡着了,等醒来的时候,车已经停在一个超市门口,然后副驾驶坐着的那个人叫其下去买菜刀,记不清是谁给的钱,其就去超市买了菜刀回来,大鹏就开车走了,其有点转向了,分不清是向哪边走了,到了一个河套里,车停了一下,不知道是谁叫其下车把车后玻璃上的对联摘下来,其下去摘完对联后又回到车上,车开了一会儿坐在副驾驶的那个人又让戴上面罩,车就一直走,最后车停在一个车队门口,然后副驾驶上的那个人就带着其和另外两个人下车了,当时坐在副驾驶的这个人拿着买来的菜刀,其和剩下的两个人拿着消防斧,坐在副驾驶的那个人在前面走,其三人在后面跟着,进屋以后就开始砸东西,砸的差不多的时候,车队楼上就下来人了,然后其四人就上车走了。走了一段时间后,对面来了一辆车,其坐的车也停了下来,听到有人说上那辆车,然后就下车坐上了这辆车回青县了。3、被告人姚善哲的供述证实,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一天上午其接到大鹏的电话叫其跟他出去办点事,并告诉其在乾宁街南头瑞鑫小额借贷公司等着,然后其给姚某打电话,让他开车接其到了瑞鑫小额借贷公司,到那后看到大鹏坐在一辆黑色尼桑车里冲其摆手,然后二人就上车坐在后排座位上。当时大鹏车里有两个人,大鹏在驾驶座的位置,副驾驶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那个人二十多岁、一米七左右、体型偏瘦,上车后大鹏开车到福郡小区西门又接了一个不认识的人,体型中等、二十多岁、短发、一米七左右,接完人后沿青崇路向南走,走的过程中大鹏说跟他去砸点东西,别伤人,后边有头套。车开到盘古南边的一个村子,大鹏在村子里的一住户拿了三把斧子,之后停在村东拐弯处的一超市前,大鹏给在福郡小区上车的人一百元钱,叫这个人下车去超市买了两把菜刀,然后继续往南走,过了北河堤进入河套,从河套内往东拐到土路上,大鹏停车告诉戴上头套并从后备箱把三把斧子拿出来放到车里,然后从土路拐到南河堤,沿南河堤往东上104国道,沿104国道往北来到一个车队门口,大鹏说到了,他在外面接应,其他人进去砸,其抬头看见墙上挂着“陈龙车队”的牌子。然后其、姚某、从福郡小区上车的那个人每人拿一把斧子,坐在副驾驶的那个人拿着一把菜刀,下车后由拿菜刀的人领着,四个人冲进陈龙车队办公室,进去后办公室有六七个人,拿菜刀的人让他们不要动,其他人就开始砸,砸得电脑、办公桌、饮水机、验钞机、复印机、玻璃门等,砸了一二分钟就跑出来了,大鹏将车停在门口南侧,车头朝南,上车以后车队的人追出来,大鹏开车往南跑,在逃跑过程中有人拿东西砸到左侧后门上了。然后大鹏开车拐到104国道上,沿104国道往南跑,到北河堤往西跑了,后来下河堤走河套内的小道继续往西跑,跑到塔寺庄村南公路西侧一田间路上与一辆奥迪车相遇。其和坐在副驾驶的瘦子、福郡小区上车的人一同把菜刀、斧子、头套等放到奥迪车的后备箱里,除大鹏外的其他人从车下来上了奥迪车,然后把其四人送回乾宁街瑞鑫小额借贷公司门口。4、同案犯姚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的一天,其接到姚善哲的电话叫其去玩,其当时开着一个叫瑞哥的车从村里接上姚善哲,然后开车到了金帝宾馆旁边的小额贷款公司门口处,在那看到一辆黑色无牌日产车,然后二人上了那辆车坐在后排,当时开车的是大鹏,车里还有一个瘦子坐在副驾驶位置,然后开车到了福郡小区西门接了一个人坐在后面,然后大鹏开车一直往南走,到了一个村里拿了三把消防斧放到后备箱里,坐在副驾驶的人说需要买菜刀,大鹏给最后在福郡小区上车的那个人一百元钱让他去买,当时停在一个超市门口,这个人下车去超市买了两把菜刀交给瘦子,车继续由大鹏开着进入河套,然后拐了半天来到一个车队门口处,在半路上大鹏和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瘦子叫其三人都戴上头套,还从后备箱拿出三把消防斧。路上大鹏告诉进屋就砸,别伤到人,吓唬吓唬他们,砸完就快跑。大鹏开车在外面接应,进到车队办公室里面以后看见还有人办公,瘦子拿着菜刀第一个冲进去的,其是最后一个进得屋子,然后就是一顿乱砸,当时其记得是砸了饮水机和办公桌,砸完后就迅速上了车向南跑了,回去的时候怎么走得记不清了。途中大鹏打电话叫一个人来接人,到了约定的地方后,一个微胖的男的开着一辆黑色奥迪车,其四人全部下车坐上奥迪车,车上的头套、斧子、菜刀由小三和小贝抱着放到了奥迪车后备箱里,大鹏自己开车不知道干什么去了,回到小额贷款公司门口,其和姚善哲开车吃饭去了。5、证人陈文泉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0日中午其公司被人砸了,该事情影响公司一周没办法工作,除去砸毁办公用品以外,资料票据、电脑信息丢失,客户让其赔偿,车队为此损失三十多万元。另外其认识一个叫徐海明的人,其和徐海明之间也没有过节,徐海明给其打过电话,让其去见李玉山,其就过去了,当时徐海明也在场,其见到李玉山并和李玉山发生了点不愉快的事就走了。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0日中午12点左右,其在车队办公室内打电话,突然进来四个蒙面人,三个人手里拿着消防斧,一个人是手里拿着菜刀,他们进来后说:“你们不要动,谁动打死谁。”说完这句话后,其就去边上了,他们四人中的其中一人看着公司的人不让动,其他三人就开始砸东西,他们砸完东西正要出车队门口的时候,王金凯他们从楼上吃饭下来了,公司的人就都追出去了,等追到外面的时候,他们就上车跑了,不知道谁用菜刀砍了一下车门,他们车也没停,其和公司的人就开车追他们也没有追上,回来就报警了。7、证人刘某、张某2、张某3、赵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证人张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8、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中午其接到大鹏的电话,让其开车到塔寺庄来有点事,到了塔寺庄村南河套内,看见一辆黑色无牌轿车向其开过来停在车旁,大鹏、小哲、小腾、小三和一个不认识的人从车上下来,然后大鹏就叫其把后备箱打开,他们把一些东西放进去,小哲、小腾、小三和一个不认识的人上了其开的车,大鹏自己和黑色轿车留下,其开车拉着他们四人回青县了。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有一个二十多岁不胖的男子进到其家超市买过菜刀,他问其:“有菜刀吗?”其说:“有。”他看完后说这样的刀不行,说是要剁骨头,看完他没有买就走了。过了几分钟他又返回来买了两把菜刀,一个金属把,一个木头把。10、青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三份证实,被告人徐海明、刘振超均能够准确指认其毁坏青县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物所来回行走的路线;被告人徐海明能够准确辨认出同案犯陈某。11、青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被毁物品明细及照片证实,青县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毁物品明细及客观情况。12、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振超、姚善哲等四人对青县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财物进行毁坏的客观情况。13、青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青县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损物品损失价格共计为17241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海明、刘振超、姚善哲任意毁坏他人财物,财物损失价格为1724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徐海明、刘振超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振超、姚善哲作用相对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海明、刘振超、姚善哲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赔偿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海明辩解其有立功表现,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因被告人徐海明、刘振超、姚善哲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青县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各项损失共计17241元,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青县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徐海明、刘振超、姚善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海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二、被告人刘振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三、被告人姚善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四、被告人徐海明、刘振超、姚善哲、同案犯姚荣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青县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损失共计1724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青县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鹏人民陪审员 马腾人民陪审员 叶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