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3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卢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3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严某某,女性。被执行人:卢某某,男性,汉族。严某某与卢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996号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的内容为:被告卢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严某某130000元,承担诉讼费29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卢某某支付130000元及诉讼费2900元。承担执行费185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139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保良助理审判员 于 秦助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