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630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嘉,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产业基地谷苑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姜天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顺祥,男,汉族,1990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系被告公司法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柳晓寒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