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娇与蔡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娇,蔡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316号原告:金娇女,女,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蔡有生,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娇女与被告蔡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娇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蒋旭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红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