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敏与杜永林马勤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敏,马勤珍,杜永林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97号申请人:陈敏,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10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马勤珍,女,土家族,生于1974年1月21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杜永林,男,土家族,生于1967年12月5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陈敏与被申请人马勤珍、杜永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勤珍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一套。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的房屋为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敏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2020.00元,由申请人陈敏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