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845号原告:周某,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被告:赵某,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周某负担。审判员 赵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