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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845号原告:周某,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被告:赵某,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周某负担。审判员  赵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