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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莫英惠对王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英惠,王源,王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财保101号申请人:莫英惠,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号,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孙畅,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胡同******号,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王源,女,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王艳,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受理吉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莫英惠与被申请人王源、王艳在吉仲受字(2017)第30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事项,莫英惠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源名下的��落在吉林市船营区房屋的产籍,并由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莫英惠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源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船营区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56.95平方米,房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宗阁审判员  张志光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宏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