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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舒某与陈安国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974号原告:舒某,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陈某,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原告舒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舒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审判员  张苏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