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曹满堂与静世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满堂,静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民初511号原告:曹满堂,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静世斌,男,1974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原告曹满堂与被告静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满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静世斌经���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满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0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至2015年12月,被告静世斌因承包工程及孩子上学需要,先后多次在我处借款共计120600元,于2015年12月3日向我出具借条一张。此后,我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借故推拖一直未还,打电话也不接。无奈,现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静世斌缺席无答辩。原告曹满堂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借条1张。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20600元。被告静世斌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4月至2015年12月,被告先后多次在原告处借款,并于2015年12月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曹满堂现金壹拾贰万零陆佰元整(120600.00元)130229197403083037借款人:静世斌2015.12.3”。后经索要无果,原告于2017年1月6日持前述诉请诉至本院。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持借据向被告索要借款,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故对原告所持之借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持借据向被告索要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静世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曹满堂借款120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0元,公告费280元,诉讼费共计2990元,由被告静世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给付上述之款项时将应所负担之诉讼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建航人民陪审员 温大强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 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