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东恒嘉木业有限公司与济南万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恒嘉木业有限公司,济南万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民初196号原告:广东恒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州市龙门镇620路口入300米处。统一社会机构信用代码:91440882055308811D法定代表人:刘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童桂,广东恒嘉木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济南万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西路37号。统一社会机构信用代码:91370103306836169B法定代表人:郑小飞。原告广东恒嘉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万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恒嘉木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童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万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恒嘉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济南万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广东恒嘉木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2、判令被告济南万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所有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被告返还给原告不当得利款人民币由20000元变更为8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6年6月25日与被告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向被告购进一台微机控制人造板万能试验机,单价人民币22000元。原告公司在2016年7月18日按合同规定汇款人民币20000元给济南万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张庄路支行,账号:69×××06。按照规定被告收到汇款后应对供货机进行解锁让原告公司使用万能试验机工作,但是不知什么原因拖至7月22日中午被告还未为原告试验机解锁,造成原告误会未付款,我公司财会人员在7月22日再次向济南万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账号69×××06重复汇款人民币20000元,我公司发现多付人民币20000元货款后,我公司采购部及财务多次要求被告代理陈光生返还多付货款人民币20000元,均遭被告拒绝,起诉后,被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我司汇款返还了10000元,但至今被告不肯返还8000元。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8000元。被告缺席,没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告进行了举证。对原告所举的部分证据,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即:1、营业执照、刘农身份证,证明广东恒嘉木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2、济南万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工商公示信息,证明被告济南万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生意上有来往;4、山东增税专用发票,证明我公司向被告购买设备发票;5、广东南粤银行客户回单,证明2017年3月27日被告返还原告10000元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购进一台微机控制人造板万能试验机,单价人民币22000元,其中2000元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给付期限为设备调试、培调完毕6个月。原告在2016年7月18日按合同规定汇款人民币20000元给被告济南万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张庄路支行,账号:69×××06)。按照约定被告收到货款后应对供货机器进行解锁,让原告公司使用万能试验机,但是直到2016年7月22日被告还未为原告试验机解锁,而原告公司财务人员误会为未付款造成的,原告公司财会人员在2016年7月22日再次向被告济南万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账号69×××06汇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多付了被告货款18000元(40000元-22000元),原告起诉后,本院多次通过电话同被告公司有关人员沟通,被告于2017年3月24日通过银行汇款(开户行:广东南粤银行,户名:广东恒嘉木业有限公司,账号:32×××14)返还给原告10000元,尚有8000元被告至今未有返还。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多汇给被告货款18000元,有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给被告的汇款单、被告返还给原告10000元的客户回单等证据为证,因此被告不当得利的18000元,依法应返还给原告,被告已自觉返还给原告10000元,本院予以表扬,但尚未返还的8000元,被告应继续返还,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济南万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济南万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恒嘉木业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济南万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宗芳审 判 员 黄 森人民陪审员 邓江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慧瑾附相关法律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