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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袁霖与贵州苗夫都市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霖,贵州苗夫都市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122号原告:袁霖,男,汉族,1988年12月29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贵州苗夫都市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大榜村丹霞中路71号。法定代表人:孙妙夫,董事长。原告袁霖与被告贵州苗夫都市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袁霖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霖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霖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9元,退还给原告袁霖。审判员  袁正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