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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成军与陈树昌、王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军,陈树昌,王建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2689号原告:杨成军,男,1961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陈树昌,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崔凯,封丘县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建成,男,1955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军与被告陈树昌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杨成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成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68.75元,由原告杨成军负担。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俊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