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刑初429号自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住河南省内黄县。因拒不报告财产情况于2017年6月21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于2017年7月6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7年7月20日由内黄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自诉人李某某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李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李某某诉称:我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黄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某未履行。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经向被告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被告人陈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其没有偿还能力,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李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某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也未报告个人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以拒不报告财产对其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6以不履行生效判决对其拘留十五日,拘留后被告人陈某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工商部门2012年4月20日核准的某某成立时,作为股东之一实缴出资额100万元,后将该公司变更为某某公司自己经营;在工商部门2014年3月17日核准的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时,作为股东之一认缴出资额10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自诉人李某某执行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刑事自诉状:证实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某未履行。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内黄县人民法院向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被告人陈某某仍拒不履行。2、执行案件立案表、执行依据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及送达回证:证实案件审理及执行的法律文书已依法向被告人陈某某送达,被告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3、内黄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被司法拘留15日、2017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的15日。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4、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某某中,作为股东的出资情况;在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时,作为股东认缴出资的情况。5、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情况说明。6、执行机关关于该执行案件的情况报告。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陈某某关于其没有偿还能力的辩解,经庭审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工商部门2012年4月20日核准的某某成立时,作为股东实缴出资额100万元,后将该公司变更为某某公司自己经营;在工商部门2014年3月17日核准的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时,作为股东认缴出资额10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在合作社成立时未实际出资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被告人陈某某关于其没有偿还能力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陈某某因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的15日、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被司法拘留15日的期限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0日,折抵刑期30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周秀文审判员 杨武群审判员 张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