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9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杜洋与被告王财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洋,王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91民初1129号原告:杜洋,女,住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被告:王财,男,住黑龙江省抚远县。原告杜洋与被告王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洋负担。审判长 杜晓红审判员 王桂华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爽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