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宁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马宁,男,汉族,1983年4月1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4年6月29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马宁申请执行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XX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XX之妻付艳艳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寨支行账户为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