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1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少敏、张纯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少敏,张纯,张涛,芦静贤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1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少敏,女,汉族,1960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纯,女,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男,汉族,1962年7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审被告:芦静贤,女,汉族,1937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上诉人张少敏、张纯因与被上诉人张涛,原审被告芦静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少敏、张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亦未在预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少敏、张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寅审判员 陶田源审判员 莫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