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改枝与被执行人刘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改枝,刘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376号申请执行人田改枝,女,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亿,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改枝与被执行人刘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改枝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03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