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澄与杜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澄,杜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493号原告:吴澄(身份证号:),男,汉族,1983年12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号*号楼***室。被告:杜礼(身份证号:),男,汉族,1984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址不明。原告吴澄与被告杜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吴澄以被告住址不明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澄撤诉。案件受理费967元,全额退还原告吴澄。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