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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澄与杜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澄,杜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493号原告:吴澄(身份证号:),男,汉族,1983年12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号*号楼***室。被告:杜礼(身份证号:),男,汉族,1984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址不明。原告吴澄与被告杜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吴澄以被告住址不明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澄撤诉。案件受理费967元,全额退还原告吴澄。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