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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攀枝花市钢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凡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钢源工贸有限公司,成都凡客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930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钢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泉,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凡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娟,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钢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凡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终字第7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外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宏山审判员  袁跃成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