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道福、蔡城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道福,蔡城森,蔡进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林道福,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蔡城森,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蔡进宝,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道福与被执行人蔡城森、蔡进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道福以愿意给被执行人蔡城森、蔡进宝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1585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5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