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新梅与江西麦客龙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梅,江西麦客龙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4民初980号原告:陈新梅,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江西麦客龙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广场中心恒达新干世贸广场花苑*幢/单元***号。组织机构代码:32253222-9,注册号:360824210018323。法定代表人:石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陈新梅与被告江西麦客龙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新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24日工资共计15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520元。被告因公司自身债务纠纷,到目前为止还未付清拖欠的工资。特提起诉讼。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新梅自2015年农历正月开始在被告处从事服务员工作,每月基本工资1800元。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正常向原告发放了2015年11月份前的工资。2015年11月2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因债务问题,将被告所经营的店面转租给蒋冬建等人用于抵扣债务。2015年12月25日,蒋冬建等人接管了被告的店面,被告便停止了经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5年12月份的工资。2015年12月29日,原告等36人向新干县劳动监察局投诉被告拖欠其2015年12月份的工资,并向新干县劳动监察局提交了由被告的员工陈丽珠制作、经邓根花核对的《十二月考勤工资》(其中记载被告需支付原告12月份工资1520元)。2016年1月18日,新干县劳动监察局向被告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被告法定代表人认可未支付原告等36名员工2015年12月份的工资,并确认《十二月考勤工资》中所记载的需支付原告等36名员工各自的工资金额属实。此后,新干县劳动监察局限期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前应付清所欠原告等人的工资,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租赁协议、《十二月考勤工资》、投诉登记表、新干县劳动监察局调查笔录、限期改正指令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12月份工资152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十二月考勤工资》及新干县劳动监察局的调查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十二月考勤工资》明确载明了拖欠原告等人的工资的时间和金额,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确认,其实质为被告对拖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的确认,具有工资欠条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现原告仅诉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工资款152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麦客龙餐饮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新梅工资款1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祥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俊艳提示: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附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