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7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赵纪章与孙卫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纪章,孙卫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791-1号原告:赵纪章,男,1950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孙卫法,男,1957年5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纪章诉被告孙卫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纪章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纪章撤回对被告孙卫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赵纪章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