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宋小青、罗雪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青,罗雪萍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刑初253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小青,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黄市镇水。2013年8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贡市看守所。被告人罗雪萍,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三多寨镇。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小青、罗雪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小青、罗雪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宋小青、罗雪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小青、罗雪萍系夫妻,2016年8月,二名被告人租住于自贡���高新区板仓沙坪街蔡市村10组王家土菜馆旁一出租屋。自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宋小青提供吸毒工具后与被告人罗雪萍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共同在该租住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6年12月19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再次提供吸毒工具并与被告人罗雪萍一起容留吴某某、钟某某在该租住屋内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次日凌晨,四人吸食完毒品后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挡获。民警从宋小青处扣押吸毒工具二套。经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认定,被告人宋小青、罗雪萍以及吴某某、钟某某等四人的尿液检测均呈阳性。同年12月20日,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分别给予吴某某、钟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小青、罗雪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结婚证复印件,证人钟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宋小青、罗雪萍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宋小青、罗雪萍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之规定,被告人宋小青、罗雪萍在本案中分工不同,共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之规定,被告人宋小青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被告人罗雪萍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宋小青、罗雪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及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之规定,被告人罗雪萍的情形均符合上述条件,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对本案吸毒工具二套予以没收。据此,对被告人���小青、罗雪萍共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另对被告人宋小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雪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小青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二、被告人罗雪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日起计算。)三、对本案吸毒工具二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曾享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江声华书 记 员 曾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