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3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嘉溢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与广东行知专修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嘉溢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广东行知专修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44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嘉溢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63号。法定代表人:萧灼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行知专修学院,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龙兴路**号。法定代表人:谢琮,该学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州嘉溢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行知专修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591号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4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广东行知专修学院向广州嘉溢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万及30万元预付租金,共计130万元。广州嘉溢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00000元、执行费15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行知专修学院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4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家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