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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吴少英、陈锦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吴少英,陈锦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296号之一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黄会标,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祥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少英,女,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锦章,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吴少英、陈锦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计7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审判长  廖辉龙审判员  黎 妙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小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