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吴少英、陈锦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吴少英,陈锦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296号之一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黄会标,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祥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少英,女,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锦章,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吴少英、陈锦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计7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审判长 廖辉龙审判员 黎 妙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小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