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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262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俊丽、刘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丽,刘英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262之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永峰,男,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立,潍坊潍城蓝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俊丽,女,198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刘英林,男,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原告李永峰诉被告刘俊丽、刘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鲁0702民初126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刘俊丽银行存款111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永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俊丽银行存款11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路晓莉人民陪审员  何桂香人民陪审员  吴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晓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