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9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建文申请执行武永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文,武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9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文,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灵石县人。被执行人武永平,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灵石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建文与武永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29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永平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森审判员 程灵忠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尚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