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童友才与胡晓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友才,胡晓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4民初1142号原告:童友才,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迎春,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德兴,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晓明,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胜利中路217号供电大楼2层。负责人:宁洪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琚江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平,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童友才与被告胡晓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友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迎春、被告胡晓明、被告英大泰和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琚江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童友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英大泰和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各项损失652233.02元(赔偿清单:医疗费109257.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46350元、护理费17400元、残疾赔偿金3461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22841.7元、精神抚慰金24000元、鉴定费、检查费4415.8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1794元、摩托车损失费260元,以上合计880221.45元,被告主要责任,被告应承担652233.02元),保险公司不赔的部分由胡晓明赔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6日,胡晓明驾驶苏A×××××小型客车,与童友才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侧碰,致童友才摔倒受伤、摩某。全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胡晓明负主要责任。事故致其左颞叶及双侧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颞枕部硬膜下出血、枕骨骨折、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先后住院治疗43天。经鉴定,其颅脑损伤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270日、150日、90日。苏A×××××小型客车的所有人是胡晓明,该车在英大泰和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额为300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者险)。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其依法诉至法院。英大泰和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辩称,1、苏A×××××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承保了不计免赔率险。2、根据商业三者险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医疗费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0元计算;营养费为1800元;原告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误工费标准的合理合法性,原告是农民,应按农、林、牧、渔行业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按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相关损失费用,证据不足,应按安徽省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的父母亲均未到退休年龄,也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不存在赡养费;精神抚慰金以10000元为宜;交通费、住宿费请法庭酌定;摩托车修理费不应当支持。3、原告住院期间保险公司垫付了10000元,该项费用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胡晓明辩称: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事故发生后,其在交警队垫付了60000元,在医院抢救时也垫付了1901.96元医疗费,要求在本案一并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6日11时30分许,胡晓明驾驶苏A×××××小型客车,在全椒县瑞祥小区北大门,与童友才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侧碰,致童友才摔倒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童友才即被送往全椒县人民医院急诊,2016年6月19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南京总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左颞叶及双侧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颞枕部硬膜下出血、枕骨骨折、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又于2016年7月12日转入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8月1日出院,共住院43天;后童友才在南京脑科医院、全椒县人民医院等处门诊复查、治疗。童友才为治疗伤情,共支付医疗费109257.95元。经全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晓明负事故主要责任、童友才负次要责任。苏A×××××登记车主为胡晓明,在英大泰和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7年3月2日,童友才的亲属自行委托安徽省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童友才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90日。诉讼中,应英大泰和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伤残等级为八级、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60日。另查明:童友才(1982年4月12日出生)系农业家庭户,于2014年3月在全椒县××××期小区购买房屋;2012年7月至2016年3月在上海中集宝伟工业有限公司工作,自2016年3月起在全椒县大成家电维修部从事电视和空调安装、维修。童友才的父亲童来文出生于1957年11月21日、母亲葛胜芝出生于1962年2月12日,长子童贤阳、次子童贤东均出生于2006年1月10日。事故发生后,英大泰和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向童友才先行赔付10000元;胡晓明在全椒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垫付60000元,该款已由童友才领取,另胡晓明在童友才抢救时垫付医疗费1901.96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原告诉求的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事故责任经全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晓明负主要责任,童友才负次要责任,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原告主张医疗费109257.95、鉴定费(含检查费)4415.8元,有医疗费、鉴定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英大泰和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辩称医疗费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不承担本案鉴定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就该免责条款已尽说明义务和本案医疗费中哪些用药属“非医保用药”,故对此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住院治疗43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90元(43天×30元/天)。原告的伤情经重新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60日,故原告的护理费为17400元(150天×116元/天)、营养费为1800元(60天×30元/天)。原告自2016年3月从上海离职后在全椒县居住生活,并且其已于2014年3月在全椒县购买房屋,事故发生时在全椒县大成家电维修部从事电视和空调安装、维修,其主张按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要求按照在上海中集宝伟工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5150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本院亦不予支持,本院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为32809元(270天×44353元/365天)。原告的父母亲在事故发生时均未满60周岁,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其父母亲已丧失劳动能力,故其主张父母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两名儿子事故发生时均未成年,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1172.6元(19606元/年×7年×30%)。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过高,本院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事故所造成的后果,酌定为150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30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2000元。原告主张住宿费1794元,该费用系其妻子何金萍为护理原告在南京南京总医院住院期间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摩托车修理费260元,有修理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09257.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7400元、误工费32809元、残疾赔偿金17493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117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794元、摩托车损失费260元,以上合计397719.55元,英大泰和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314481.69元[(397719.55元-120260元)×70%+12026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另鉴定费用4415.8元,根据鉴定结果所确定的损失的分担情况,酌定由英大泰和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3000元、童友才负担1415.8元。综上,英大泰和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扣除已先行赔付的10000元,应再支付原告307481.69元(314481.69元+3000元-10000元)。原告领取英大泰和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赔偿款后返还胡晓明60000元。胡晓明垫付的1901.96元医疗费,不在童友才总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童友才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7481.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原告童友才在领取上述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赔偿款后立即返还被告胡晓明60000元;三、驳回原告童友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1元,减半收取计1780.5元,由原告童友才负担920.5元,被告胡晓明负担8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明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菁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第一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天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天起按二十年计算。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