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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6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雪妹、方玉婷等与杨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妹,方玉婷,杨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6590号原告:黄雪妹,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方玉婷,女,1973年7月8���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武昌,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俊,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帅,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黄雪妹、方玉婷与被告杨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雪妹、方玉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雪妹、方玉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的土地占有使用费541960元。事实与理由:因被告长期拖欠租金,中山市一知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知万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为解除双方于2011年6月2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返还租赁土地。随后,被告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知万公司在通知被告后,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截止至今,被告仍未返还涉案土地,其行为严重侵害原告权益。被告杨帅未作答辩。原告黄雪妹、方玉婷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杨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7月30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20民终1973号民事判决,查明(2014)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2015)年中中法民一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中查明的事实有:2011年6月28日,一知万公司与杨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一知万公司将位于中山市××安阜村裕胜围中府国用(2007)第易331817号的12263.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杨帅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月租金为31880元。终审判决解除一知万公司与杨帅于2011年6月2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杨帅返还租赁土地并支付拖欠租金。判决生效后,杨帅仍未归还租赁土地,一知万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杨帅向其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租金。原审判决杨帅支付一知万公司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土地使用权占有使用费95640元(31880元/月×3个月)。二审庭审时,杨帅确认其占有使用涉案土地至2015年6月。终审判决杨帅于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一知万公司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土地使用权占有使用费95640元。2.一知万公司将上述土地转让给黄雪妹、方玉婷,并于2015年1月13日进行过户登记。中府国用(2015)年第易330039号土地证显示土地使用权人为黄雪妹、方玉婷,坐落中山市××安阜村裕胜围,使用权面积为12263.6平方米。3.2015年8月11日,一知万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的内容,要求杨帅返还租赁土地。庭审中,黄雪妹、方玉婷主张杨帅最后退场的时间为2016年5月底。租金按照(2016)粤20民终1973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每月占有使用费为31880元,从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共占用17个月。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2016)粤20民终1973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可知,(2015)年中中法民一终字第485号案生效判决已解除杨帅与一知万公司签订的涉案土地租赁合同,判令杨帅向一知万公司返还租赁的涉案土地。2015年1月13日,一知万公司已将涉案土地转让给���雪妹、方玉婷,并已进行了过户登记,杨帅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及时向一知万公司返还涉案租赁物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使用权人黄雪妹、方玉婷的权益。庭审中,黄雪妹、方玉婷述称杨帅已于2016年5月底退场,但其未提供杨帅实际退场时间的证明,又因杨帅在(2016)粤20民终1973号案庭审中自认其占有使用涉案土地至2015年6月。因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杨帅实际退场时间,且一知万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的内容,要求杨帅返还租赁土地,故黄雪妹、方玉婷要求杨帅支付2015年2月起至其实际返还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占有使用费,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占有使用费的计算,黄雪妹、方玉婷主张按(2016)粤20民终1973号案中查明的月租金标准31880元计算,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综��,杨帅应支付使用权占有使用费为从2015年2月起至其实际返还涉案土地止按每月31880元计付。杨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质证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综上,黄雪妹、方玉婷请求杨帅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雪妹、方玉婷支付涉案土地使用权占有使用费(从2015年2月起至被告杨帅实际返还坐落于中山市坦洲镇安阜村裕胜围的土地使用权之日止按每月31880元计付);二、驳回原告黄雪妹、方玉婷的其他��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雪妹、方玉婷负担542元,被告杨帅负担8678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睿审 判 员  张剑峰人民陪审员  黄瑞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燕珊吴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