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尚文超与西宁谦益工贸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文超,西宁谦益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4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尚文超,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公),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被执行人西宁谦益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494336-2),原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贾小庄小区13号楼542室,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马荣谦,系该公司经理。尚文超与西宁谦益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139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西宁谦益工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尚文超货款366000元,支付逾期利息95760元,共计461760元。上述款项被告西宁谦益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尚文超货款20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尚文超货款及利息261760元(其中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止计95760元)。本案诉讼费3395元由被告西宁谦益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西宁谦益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尚文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西宁谦益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荣谦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限其尽快履行,但其仍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营业执照已被西宁市工商局城北分局吊销,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有车辆,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宁谦益工贸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号长城牌汽车的车辆过户及年审手续,因车辆不知去向,无法扣押。执行人员于2017年5月27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贾小庄小区13号楼542室找被执行人,此房屋无人居住,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西宁谦益工贸有限公司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西宁谦益工贸有限公司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其申请执行的给付货款366000元,支付逾期利息95760元,诉讼费3395元,执行费6826元无法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尚文超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青0104民初1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锋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