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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薄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357号原告:薄某某,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薄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0.54元,减半收取4620.27元,由原告薄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学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裴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