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薄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357号原告:薄某某,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薄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0.54元,减半收取4620.27元,由原告薄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学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裴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