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程力文与戴振胜、代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力文,戴振胜,代振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277号原告:程力文,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顺,安庆市大观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振胜,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代振权,女,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程力文诉被告戴振胜、代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程力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力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力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程力文负担。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孝凤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