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爱军与胡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军,胡保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1238号原告:王爱军,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被告:胡保山,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原告王爱军与被告胡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爱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王爱军负担。审判员 王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