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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海涛诉王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涛,王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369号原告:何海涛,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赫,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敦化市。被告:王斌,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涛与被告王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海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海涛负担。审判员  权春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