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海涛诉王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涛,王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369号原告:何海涛,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赫,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敦化市。被告:王斌,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涛与被告王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海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海涛负担。审判员 权春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