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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晓明与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祖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明,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祖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592号原告:胡晓明,男,1993年3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吉林市高新区。被告: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孙铁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祖良,男,198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审理胡晓明诉被告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祖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胡晓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晓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元,由原告胡晓明负担。审判员 卢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湘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