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晓明与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祖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明,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祖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592号原告:胡晓明,男,1993年3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吉林市高新区。被告: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孙铁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祖良,男,198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审理胡晓明诉被告吉林省双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祖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胡晓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晓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元,由原告胡晓明负担。审判员 卢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湘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