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7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雪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雪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366号原告: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德善,男,195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胡雪鹏,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雪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宇福霖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