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祥与桂林春秋航空营业部、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桂林春秋航空营业部,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886号原告:陈祥(曾用名陈天祥),男,汉族,1988年7月8日出生,住桂林市,被告:桂林春秋航空营业部,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5号粮贸大酒店1楼。负责人:张怡。被告: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机场迎宾一路425号。法定代表人:王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与被告桂林春秋航空营业部、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李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文若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