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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祥与桂林春秋航空营业部、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桂林春秋航空营业部,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886号原告:陈祥(曾用名陈天祥),男,汉族,1988年7月8日出生,住桂林市,被告:桂林春秋航空营业部,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5号粮贸大酒店1楼。负责人:张怡。被告: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机场迎宾一路425号。法定代表人:王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与被告桂林春秋航空营业部、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李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文若诗 来源: